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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列:商业专业人士的商业秘密入门】第三部分 
    最大的争议点:“保密管理”
    我们需要的不是“坚不可摧的防御”,而是“可识别性”。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符合保密性、实用性和非公开性这三个条件的信息。
    近年来,数据泄露事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均呈上升趋势,警方逮捕人数增加了约八倍,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约六倍。超过80%的泄露事件发生在内部,例如员工或前员工泄露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泄露信息的个人,就连雇佣该员工的公司以及员工本人也受到处罚。

    本系列“商业秘密从业者入门”是“商业秘密管理指南”系列的介绍部分(共 4 部分),由曾负责经济产业省 5 年 3 月修订、7 年修订的“商业秘密管理指南”的律师黑川直树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基本知识。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讨论保密性管理。
    保密性管理是指对信息进行管理,使接触到信息的员工能够识别出信息的机密性。它是商业秘密三项要件中最具争议的一项。所需的并非完美的“不可渗透的管理”,而是“可识别性”,其出发点是员工意识到信息正被当作机密信息处理,例如通过标记或访问限制等方式。此外,我们还将解释非公开信息与专利新颖性之间的区别。

    第一:泄露商业秘密是犯罪行为,接收商业秘密也是犯罪行为——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如今已成为现实。
    第二: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三个条件及其他保护方法


    为什么“保密管理”会成为争议点?

    商业秘密是无形的“信息”。专利权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由其权利要求明确界定,而商业秘密则缺乏这样的界定。如果范围模糊不清,有人日后声称“那是商业秘密”,员工将无法确定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披露哪些信息,从而损害业务的可预测性。
    因此,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明确告知员工、高管和业务伙伴哪些信息需要保密,并确保各方知晓这一点。这就是保密管理的含义。由于我们保护的是信息这种无形的东西,因此保护的起点是向对方明确“什么是机密信息,什么是非机密信息”。

    关键词是“可识别性”。

    关键在于“可识别性”。简单来说,如果你把某项内容标记为“机密”,员工通常会明白“这些信息是秘密,不得泄露”。这就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保密性更容易得到认可。
    他方で、无论信息多么重要,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不能说是“作为机密信息进行管理”,也就得不到保护。。
    商业秘密管理指南指出,期望公司做到“滴水不漏”的保密是不现实的。换句话说,问题在于公司是否努力培养员工的责任感,例如“这是机密信息,应该区别于一般信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能够被认可的管理”和“真正能够防止泄漏的管理”是两回事。关键就在这里。虽然将某些内容标记为“机密”可能满足保密管理的要求,但这本身并不能阻止信息泄露。应该从与保密管理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如何真正防止泄密。这是必要的。

    我必须写“绝密”吗?

    将内容标记为机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并非唯一方法。同样,限制访问权限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并非必要。
    当信息的重要性对每个人来说都显而易见时,规范性管理措施,例如限制使用 ID 和密码登录公司电脑,或在雇佣条例和保密协议中禁止披露,可能就足够了。据说。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并非机械地根据某事物是否显示或访问是否受到限制来做出。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要求相同——但是,它们的成立时间不同。

    商业秘密的定义依据民法和刑法中的同一规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6款),其解释被认为是两者的共同之处。[1]7 年修订的指导方针澄清了这一点(参见名古屋地方法院 4 年 3 月 18 日第 29 (wa) 427 号案件判决,该案与本案类似)。[2]有)。
    然而,刑事案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特点。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员工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仅仅“获取”该信息并无不妥,其目的并非为了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只有当该信息被使用或披露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3]。
    反对这个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在“占有”财产且意图获取利益或造成伤害的那一刻成立。[4]换句话说,即使在使用或披露之前,在取出或复制的阶段,它也可能变成非法的。
    结合第一部分中提到的“数字化使取证更容易”这一事实,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警方能够更容易地采取行动。

    [1]  2003年的修正案引入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处罚,但当时的逐条评注指出:“关于民法中‘商业秘密’的要件,有(1)实用性,(2)不公开性,以及(3)保密性管理。但是,(3)保密性管理的要求也受到严格解释,其范围可以说有限。因此,没有增加与民法不同的特殊要求,而是与民法相同。”(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办公室编,《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逐条评注(2003年修订版)》(Yuhikaku,2003年),第147页)。

    [2]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某事物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求应理解为与民事诉讼中的要求相同,考虑到2003年《不正当竞争预防法》修正案的背景。”

    [3]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持有者’)被展示该商业秘密时,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损害商业秘密持有者的利益而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4]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不超过10年监禁或不超过2000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1. 被商业秘密持有人告知商业秘密的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违反其与商业秘密管理有关的义务,并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人。
    (省略)
    (b)复制商业秘密的内容或记录在记录介质等上,或者复制包含商业秘密的物体。
    哈(省略)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介绍了什么是商业秘密及其三个基本要求。
    在下一期(第 4 部分)中,我们将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涉及的三种风险:刑事处罚、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简介
    黑川直树(律师及专利律师,三村小松律师事务所)
    他处理各类公司法律事务,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预防法和经济安全。他曾在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办公室担任助理主任四年,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包括参与修订《不正当竞争预防法》和《商业秘密管理指南》。他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深入剖析法律体系和政策目标的精辟法律意见。他是一位在维护企业竞争力及商业价值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擅长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打击假冒产品以及应对信息泄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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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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