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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列:商业专业人士的商业秘密入门】第二部分 
    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
    三种情况及其他保护自己的方法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符合保密性、实用性和非公开性这三个条件的信息。
    近年来,数据泄露事件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均呈上升趋势,警方逮捕人数增加了约八倍,受理案件数量增加了约六倍。超过80%的泄露事件发生在内部,例如员工或前员工泄露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泄露信息的个人,就连雇佣该员工的公司以及员工本人也受到处罚。

    本系列“商业秘密从业者入门”是“商业秘密管理指南”系列的介绍部分(共 4 部分),由曾负责经济产业省 5 年 3 月修订、7 年修订的“商业秘密管理指南”的律师黑川直树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基本知识。
    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整理出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要求,并解释如何保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一集是请点击这里


    哪些信息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大致可以分为销售信息和技术信息。
    销售信息的典型例子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服务手册和产品成本信息,而技术信息的典型例子包括制造方法、设计图纸和模具。
    最后一次前文提及的滨寿司案中涉及的“产品成本等数据”正是商业秘密的典型例子。企业和研究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产生并希望保密的信息,通常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这或许令人惊讶,但即使是看似负面的信息,例如“失败实验的数据”,也可以作为企业不希望竞争对手知晓的宝贵信息而受到保护。
    关键在于它们“可以变成”某种东西。这些东西并非自动受到保护;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它们才会被视为合法的“商业秘密”。

    三个条件:保密性、实用性和非公开性。

    *虽然法律文本按保密性、实用性和非公开性的顺序排列,但为了便于解释,我们将按非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顺序进行解释。

    非公开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或不易获取的信息。虽然该术语与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相似,但它是一个不同的概念。

    例如,如果一项专利的内容仅仅被记录在亚马逊雨林深处的一份文件中,就会失去新颖性,从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然而,如果是商业秘密,即使文件位于亚马逊雨林深处,它仍然会被认定为“非公开信息”。
    区别是什么?这是因为每个系统的目的都不同。
    专利旨在激励(补偿)人们创造新发明。因此,如果信息客观存在于世,即使几乎无人知晓,也不会被视为新颖。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非公开性要求的目的如下:

    1. 对普遍为人所知或容易获取的信息给予保护,模糊了受保护信息与其他信息之间的区别,损害了代理人的可预测性。
    2. 不为公众所知且竞争对手不易获取的信息被认为能够提供竞争优势,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以亚马逊雨林为例,如果信息是无人知晓的,例如亚马逊雨林深处的信息,那么保护这些信息既不会模糊受保护对象的界限,也不会损害所采取行动的可预测性。此外,竞争对手不太可能轻易获取此类信息,因此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使其值得法律保护。因此,它仍然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范畴内的非公开信息。

    有用性指的是对企业有益的信息。虽然“有用”一词可能暗示着很高的经济价值,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
    7年修订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如果信息用于商业活动,则其有用性即得到满足,除非该信息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不值得保护。最容易理解的是,这意味着反社会信息,例如逃税或倾倒有害物质的信息,不应受到保护。
    此外,非法获取信息的人能否有效利用该信息并不影响对该信息有用性的判断。
    为什么价值水平没有得到严格评估?原因在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并非像专利法那样赋予“权利”,而是一部界定禁止行为的法律(一部规范行为的法律)。与其提取信息本身并衡量其价值,不如假设存在这样的事实:某公司曾花费成本管理的信息,而通过绕过这种管理方式获得,那么就可以假定该信息具有某种财产价值。基于这种思路,实践中对有用性的门槛并不高。

    保密性管理是指以一种能够让员工和其他有权访问信息的人员都能识别出“这是机密信息”的方式来管理信息。这是三项要求中最具争议的一点,我们下次会详细解释。

    重要的是,这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它就无法作为合法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随口说“这是商业秘密”,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受到严格审查,如上所述。即使是公司内部认为重要的信息,根据其管理方式的不同,也可能不符合保密管理的要求,一旦泄露,公司往往难以自保。因此,定期审视“公司正在保护哪些信息以及如何保护”至关重要。

    即使它不属于商业秘密,也有办法保护它。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不符合这三项要求、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就完全不受保护呢?未必如此。这一点在2025年修订的指南中得到了澄清。
    例如,符合特定条件的数据可能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7款的规定,作为“限制访问数据”受到禁令等措施的约束。但是,要符合限制访问数据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这些信息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提供给特定个人(独家访问权限)。
    • 大量能量通过电磁方式储存(相当大的存储容量)
    • 通过电磁方式进行管理(电子可管理性),
    • 必须是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 这不是商业秘密。

    与商业秘密类似,即使数据被认为是限制访问的数据,也需要注意,要受到诸如禁令之类的民事措施的约束,必须满足《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11项至第16项)中定义的“不正当竞争”的所有要求。
    此外,如果合同规定了处理该材料的规则,则有可能根据这些合同寻求禁令或其他补救措施。
    换句话说,“商业秘密”并非保护信息的唯一途径。根据信息的性质,合理运用商业秘密、限制访问数据和合同至关重要。

    在下一部分(第 3 部分)中,我们将讨论“保密性管理”,这是三个要求中最具争议的一点。


    简介
    黑川直树(律师及专利律师,三村小松律师事务所)
    他处理各类公司法律事务,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预防法和经济安全。他曾在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办公室担任助理主任四年,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包括参与修订《不正当竞争预防法》和《商业秘密管理指南》。他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深入剖析法律体系和政策目标的精辟法律意见。他是一位在维护企业竞争力及商业价值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擅长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打击假冒产品以及应对信息泄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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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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