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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娱乐报道 - 国内版 / 研讨会报道 - 第一部分】
    将规则转化为策略:重新定义娱乐法


    2026年4月9日,由三村小松律师事务所主办的MIKOTAMA第八期研讨会“将规则(传统)转化为策略:重新定义娱乐法”举行。研讨会阐述了日本娱乐产业面临的法律挑战以及解决这些挑战的新方法。

    担任讲师的律师杉本直树于2015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加入LDH集团(旗下拥有EXILE、J SOUL BROTHERS III等艺人)高管直属的部门。他全程陪伴导演完成拍摄,从片场到后期制作,与制作人员并肩工作,通过深入一线,在娱乐法律领域开创了一条非传统的职业道路。他没有接受他人灌输的“正确答案”,而是根据自身经验重新定义了法律的角色,因此被誉为“另类娱乐律师”。之后,他参与了电视节目的制作,并于2025年10月加入三村小松律师事务所。凭借迄今为止的经验,他从事着广泛的法律工作,主要专注于娱乐领域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以研讨会内容为基础,从当今娱乐法的角度出发,组织和介绍“策略”的重要性,即仔细审查行业内根深蒂固的现有“习俗”,如规则和惯例,并对其进行重新设计,以适应现代商业环境。


    从“竞争”到“合作创造”的思维转变

    在考虑与版权相关的业务时,人们往往关注“谁拥有多少版权”以及“将获得多少比例的版权”。然而,如果过度重视版权囤积,整个项目可能会变得僵化,容易停滞不前。即使合同中对此有所规定,如果相关各方之间缺乏共识或情感上的认同,纠纷的风险依然存在。
    本次研讨会提出了一种从“竞争”到“共创”的思维转变方案,以应对这种结构性问题。其核心思想是,在设计合同时,重点不应放在限制对方,而应放在如何让对方更便捷地行动——关键在于设计能够鼓励合资伙伴和团队积极为项目利益而努力的条款。基于这种设计的关系有望促成基于信任的合作,而非争夺权利的斗争。

    以下是研讨会上按顺序介绍的五个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1:生产委员会僵局应对措施

    在生产委员会制度中,通常要求所有参与方就重要事项达成书面协议。这是一种合理的机制,使多家公司能够共同开展项目,同时分担风险。
    另一方面,一个常被忽视的方面是版权与版权期限的关系。虽然视频作品的版权期限为发行后70年,但版权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集中在从制作到发行的初期阶段,重大决策通常在一到两年内做出。因此,在版权期限内,人员变动、组织结构调整甚至法律实体变更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当出现复兴放映或二次利用的商业机会时,一致同意的要求可能会成为障碍,有时甚至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僵局”,而实际上,获得批准可能需要数月时间。
    在本案例研究中,我们将探讨针对这一结构性问题的对策,而这一结构性问题已被普遍接受,人们普遍认为“事情就是这样”。

    【提案1】引入推定批准条款

    解决死锁问题的一个可能方案是“推定批准”机制。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预先设定一条规则:如果在确认意向后的特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复,则视为该事项已获批准。通过建立这样的机制,可以防止获取个人同意的过程被无限期地拖延,从而更容易避免决策延误。
    然而,不应将其一概应用于所有事项,而应仔细审查其适用范围。例如,可将适用事项限定在占制作预算一定百分比以内的事项,并将影响预算或投资比例的重要事项(例如追加投资)排除在外。
    通过将相关各方在委员会成立时确立的共同意愿——“顺利推进项目”——纳入合同设计,可以应对未来决策停滞的风险。

    【方案二】设定强制购买条款

    另一个解决僵局的提议方案是增加一项允许“强制购买”的条款。
    在通过挂号信等方式与相关方联系无果,但仍未收到回复的情况下,该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以公平价格购买股份或权利。
    由于视频作品的版权往往长期存在,负责人和相关公司变更的情况十分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规定以合理价格强制收购版权,可以确保管理公司能够按照正规程序推进项目。其理念在于,“将其确立为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机制,可以防止项目停滞不前。

    案例研究2:防止续集被“搁置”的措施——出版商与原作者之间的版权调整

    由于原作者实际上很难亲自处理出版、电影改编和其他相关项目,目前的行业惯例是由出版社负责版权事宜。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体现了原作者和出版社之间角色分工的合理性。
    然而,一些实际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包括制作续集的权利)为“版权保护期”,并且曾出现过原作者在不完全理解这七个字的意义的情况下几乎签署合同的情况。
    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70年。根据这种合同关系,即使原作者希望将续集改编成电影,如果出版社的制作委员会不采取行动,也因合同义务的限制而无法实现。
    更棘手的是,这些情况并非一定是负责人的恶意所致。实际上,有时负责人是因为与公司其他部门意见不合,或者跨部门协调不力而陷入困境。
    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于合同起草方式的问题,或是相关各方之间信息和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的。

    【提案】授予发起谈判的权限,并设定时间限制。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议增加一项条款,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始生产,原作者可以与第三方展开谈判”。
    其前提是,原则上,原作者不会授权除出版商以外的任何人进行电影改编。但是,如果出版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始电影制作,或者在前作发行或上映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始制作续集或衍生作品,则原作者可以开始与第三方就制作事宜进行谈判。
    该提案的关键在于它并非立即否定出版商的权利。其目的是允许原作者在一定期限内若未取得任何进展,则可探索其他可能性,同时假定出版商将继续考虑并推动作品的后续发展。
    此外,一些原创作者与海外合作方有联系,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探索海外拓展的可能性。然而,由于现有合同条款的限制,这些联系和机会往往被埋没而未能得到利用。对于出版商和原创作者而言,以适当的方式发挥作品的潜力至关重要。本提案旨在为此创造必要的条件。

    案例研究 3:解决原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创意圣经”的潜力

    “性感田中”事件被普遍认为是原著作者和电影制片人之间严重的沟通障碍。然而,此类问题由来已久,改编作品在原著作者心存不安或不满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当前的行业实践中,原作者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放弃行使精神权利(例如完整权)。然而,试图通过此类合同条款处理精神权利问题存在结构性难题。精神权利是保护作者精神利益的权利,鉴于其性质,必须仔细考虑那些广泛限制精神权利行使的条款在何种程度上有效。
    此外,现实中还会出现一些仅靠法律重组无法解决的问题。
    据说许多原著作者在未完全理解条款的情况下签署合同,他们认为只有接受放弃著作权的条款,电影改编才能进行。如果原著作者对改编后的版本不满意,并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经历,那么仅仅有无合同并不能降低引发舆论反弹的风险。
    我亲眼目睹了整个制作过程,感觉他们过于试图仅仅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建议】《创意圣经》尝试实施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引入“创意圣经”。
    这包括以合同附录或指南的形式,用文字描述作品的背景、人物和核心表现形式,并确保相关各方事先共享并同意这些内容。
    此外,对于根据《创意圣经》创作的作品,假设原作者不行使著作权,如果有必要修改内容,相关各方将进行真诚的讨论。
    该提案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规定“作者不得行使他们的精神权利”,还在于让原作者事先阐明他们最重视的是什么,分享这种理解,然后再进行制作过程。
    如果这个过程有效,它能让创作者有机会向原作者表明他们对作品的认真态度,而这种态度可以改变与原作者的关系。

    以下是一些建议纳入《创意圣经》的内容:

    • 禁止的行为包括改变角色的生死,或改变他们的关系,例如结婚或离婚。
    • 需考虑对少数群体和性取向等敏感话题的描写。
    • 禁止表达的范围
    • 决定主视觉形象的权力归谁所有?
    • 信用归属政策

    “将情感诉诸语言”的含义

    该提案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原作者将自己的想法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过程本身就具有意义。
    即使原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以及想要保护的内容有着强烈的情感,他们通常也没有太多机会将这些情感具体地表达出来。在制定创作准则的过程中,作者会自行整理“他们想要保护的内容”。将情感诉诸文字,能够厘清他们的想法,并使与创作者的对话更加具体。
    当然,从制片人的角度来看,有时很难确定原著作者的具体要求有多少能够得到满足。当连语气和风格等最细微的细节都加以规定,而由于电影特有的技术限制难以完全实现时,原著作者也需要理解电影制作的实际情况。
    然而,参与此类讨论本身就是为创作能触及更广泛受众的作品做准备。“太麻烦了,所以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条条款,声明不行使作者的著作权”这种想法是危险的。即使麻烦,我相信参与讨论和协商最终会保护作品和企业。


    我在此提出的策略都只是初步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要在实际应用中实施这些策略,需要汇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专业知识进行进一步完善。因此,我认为下一步是让娱乐行业的所有参与者从各自的岗位上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来。

    在本系列的第二部分中,我们将介绍内容 IP 海外扩张的新方案,以及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案例研究。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根据问答环节中提出的与该领域实际工作相关的具体问题,介绍处理问题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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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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