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切换
  • 商店传单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宣传品版权深度解读!

    商店传单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宣传品版权深度解读!

  • #知识产权

  • 我认为制作和分发传单来为您的商店做广告是很常见的。

    对于此类商店传单,2019年1月,大阪地方法院就同行业其他公司是否模仿该公司传单或是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做出了否认侵犯著作权的判决。 ,指出“商店传单上的表述不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为何判定某商店的传单不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本次试验的要点。

    这是怎样的审判?

    本案背景及概况

    X公司(原告)根据与Y公司(被告)的合同经营一家隐形眼镜店。

    后来,由于管理合同被取消,Y公司决定在同一地点经营自己的隐形眼镜店,并制作并散发传单(被告传单)进行促销,但被告传单与原告传单非常相似。 X 公司在经营隐形眼镜店时制作并分发的传单)。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为。

    原告和被告传单设计
    左:原告传单 右:被告传单

    (来源)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413/088413_option1.pdf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承认侵犯版权,原告的传单必须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X公司(原告)

    1.  原告传单上的广告语是“测试时间x咨询费x”和“无需测试即可购买!!”
    2.  名为“如何购买隐形眼镜的比较”的比较表
    3.  传单底部的说明文字:“为什么我可以不经检验就购买?”
    4.  整个传单的布局基于上面表达式1到3的组合

    有人认为,这些都是创造性的表达,因此符合“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资格。  
    另一方面,Y公司(被告)辩称,这些表述均不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本案要点

    •  原告传单上的广告短语、比较表和说明文字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  原告传单上的表达组合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商店传单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什么是“作品”?

    “作品”被定义为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范围内的思想或感情的创造性表达(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

    版权作品的四项要求

    1. 它必须是“想法或感受”的表达
    2. 必须“创造性地”表达
    3. 它必须是“表达”的东西。
    4. 必须“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的范围”

    为了使作品被视为版权法下的“作品”,它必须满足上面列出的“作品的四个要求”。

    什么是“创造性地”表达?

    在版权作品的四个要求中,其是否满足“作为创造性表达的作品”(创造性要求)的要求常常是一个问题。

    为了根据版权法被视为“创造性”,只要表达出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被宽松地解释为不言而喻,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日记、信件、儿童绘画、作文等也被广泛认为具有“创造力”。

    然而,当忠实地模仿现有的版权作品时,模仿者的个性并没有体现在复制品中,因此“创造力”不被认可。
    另外,在几乎每个人都必须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的情况下(使用不可避免的表达方式),或者无论谁使用表达方式都几乎相同的情况(使用常见的表达方式),毕竟不能说表达了作者的个性,因此可以理解“创造力”不被认可。

    “创意”要求解读

    为了使“创造性”得到承认,在复制现有作品时,表达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除非这种表达是不可避免的或常见的。

    https://mikotamajournal.mktlaw.jp/%e4%bb%96%e4%ba%ba%e3%81%ae%e3%83%84%e3%82%a4%e3%83%bc%e3%83%88%e3%81%ae%e3%82%b9%e3%82%af%e3%82%b7%e3%83%a7%e6%8a%95%e7%a8%bf%e3%81%8c%e8%91%97%e4%bd%9c%e6%a8%a9%e4%be%b5%e5%ae%b3%e3%81%ab

    在这种情况下,这条推文被认为是有创意的。

    商店传单的版权财产

    原告传单中的广告短语、比较表和说明文字是否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些有争议的表达方式。

    原告传单要点
    原告传单的广告口号、对照表和说明文字

    (注)红色部分为作者添加。原告传单中的男孩和女孩插图是使用互联网上的免费图标制作的,X公司(原告)不拥有版权。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这些表达方式是否都可以被视为“创造力”。

    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件作品要被认为是“创造性”,只要表达出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
    鉴于即使是儿童的绘画和构图也可以被视为“创造力”,原告的传单似乎也可以被视为“创造力”。

    然而,法院认定,原告传单中的任何表达方式均不具有“创意”。
    这样做的原因是,它“只不过是一种常见的表达方式”,一种允许您立即购买隐形眼镜而无需去看眼科医生或进行眼科检查的商业模式。
    换句话说,由于表达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有人评价,如果有人试图表达类似的商业模式,那么无论是谁做的,表达方式都几乎相同。

    那么,即使广告口号、对照表、说明性词语本身不能被认定为“创意”,但将它们组合起来表达不就具有“创意”了吗?

    法院在这一点上也否认了“创造性”。
    据说,为了强调某件事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达它而将广告口号、比较表和解释性文字结合起来,其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特的方法。

    概括

    这次,我们研究了确定商店传单是否可以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准。

    在上述判例法中,并未承认商店传单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店传单不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重要的是要了解为什么该作品不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便在贵公司的促销和广告策略中使用它。

    宣传材料(包括传单)的使用对于开展销售活动至关重要。
    您可能经常感到焦虑或担心您公司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或者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咨询可以与您一起思考问题的专家。

    单击此处获取法律建议和媒体露面

    联系我们

    MiKoTama 电子邮件杂志
    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分发各种法律信息主题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