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如何看待智能手机游戏版权?
基于废弃RPG游戏案件判决的解释!
近年来,许多可以在智能手机上玩的游戏应用程序已经发布,并且质量日益提高。
您是否曾经玩过智能手机游戏并想过“这可能与那个游戏类似?”
我觉得如果在智能手机屏幕的有限环境下表达和操作,游戏看起来会很相似,但这并不侵犯原始游戏应用程序的版权吧?
2021年2月18日,东京地方法院就智能手机游戏应用程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其中包括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是否抄袭该公司的智能手机游戏。同年,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上诉判决(奖励文)。
综上,认定原、被告的手机游戏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何判定相似之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该法院案件为题材,阐述手机游戏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财产权认定的要点。
目次
这是怎样的审判?
本案背景及概况
29年3月,X公司(原告)发布了一款名为《闲置少女:百花萌姬太刀》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原告游戏”),作为一款闲置RPG游戏。
闲置 RPG 游戏类型的特点是,即使您不使用智能手机,游戏也会继续进行,让您升级角色并获得物品。
即使是没有时间彻底玩游戏的人也能玩得很开心,而原告的游戏就是其中之一。
另一方面,Y公司(被告)于30年7月发布了一款名为《战记Collection - Maidens of Sengoku Ranbu》(以下简称“被告游戏”)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作为放置RPG游戏。
被告的这款游戏外观、系统与原告的游戏非常相似,是否构成抄袭?这成为了互联网上的热门话题。
X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对Y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其发行被告游戏并赔偿损失。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律问题?
为了认定版权侵权,通常首先确定原告游戏是否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然后确定被告游戏是否复制了该游戏(两步检验)。
因此,问题通常是原告的游戏是否属于“版权作品”。
本案采用了不同的判断方法。
具体来说,我们首先提取原告游戏和被告游戏之间的共同部分,然后用一种方法来判断那里是否存在“版权属性”,就可以说存在版权侵权(过滤测试)。
由于本案采用了这种判断方法,因此以下两点成为认定X公司诉讼请求有效性时的法律问题。
本案要点
- 与游戏的结构、功能、屏幕布局等相关的公共部分是否被视为“版权财产”?
- 游戏程序(源代码)的公共部分是否被认定为“版权财产”?
“著作权财产”如何认定?
什么是“作品”?
什么是“作品”?任何创造性地表达思想或感情并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范围的事物。(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
版权作品的四项要求
- 它必须是“想法或感受”的表达
- 必须“创造性地”表达
- 它必须是“表达”的东西。
- 必须“属于文学、学术、艺术或音乐的范围”
为了使作品被视为版权法下的“作品”,它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求。
在判断多件作品的共同部分是否被认定为“著作权财产”时,以该共同部分是否满足上述四项要求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内容是否满足“内容必须以创造性的方式表达”(创造性要求)以及内容是否必须“表达”(表达要求)。
让我们仔细看看下面的每项要求。
什么是“创造性地”表达?
根据版权法,宽松的解释是,为了使作品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它足以表达作者的某种个性。不言而喻,小说、绘画、音乐等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日记、信件、儿童绘画、作文等也被广泛认为具有“创造力”。
然而,当忠实地模仿现有的版权作品时,模仿者的个性并没有体现在复制品中,因此“创造力”不被认可。
另外,在几乎每个人都必须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的情况下(使用不可避免的表达方式),或者无论谁使用表达方式都几乎相同的情况(使用常见的表达方式),毕竟不能说表达了作者的个性,因此可以理解“创造力”不被认可。
“创意”要求解读
为了使“创造性”得到承认,在复制现有作品时,表达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除非这种表达是不可避免的或常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条推文被认为是有创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传单的表达及其组合的创造性被否定了。
什么是“表达”?
为了使某些东西被视为版权法下的“表达”,作者的想法或感受必须以外界可以识别的形式表达。
这被解释为,一个想法本身,除了其具体表达之外,不能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
例如,假设一位画家创造了一种独特的绘画方法,并使用该方法来创作一幅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绘画是具体的表达,因此它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但绘画方法本身并不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因为它只是一个想法。
用学术术语来说,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为“表达/想法二分法”,目前被普遍理解。
“代表”要求的解读
为了使“创造性”得到承认,在复制现有作品时,表达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除非这种表达是不可避免的或常见的。
游戏之间的共同部分是否承认“版权财产”?
当游戏的版权侵权存在争议时,由于游戏的性质,
- 比赛集中于玩游戏时出现的图像等的场景
- 运行游戏的源代码是战斗焦点的场景
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与智能手机游戏的结构、功能、屏幕布局等相关的公共部分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玩游戏时出现的智能手机游戏的结构、功能和屏幕布局方面所做的决定。
具体而言,
① 智能手机游戏的基本结构
② 智能手机游戏的角色设定
③ 智能手机游戏的画面构成、画面切换等。
在原告游戏与被告游戏存在共同特征的前提下,争议的焦点是这些点能否认定为“版权财产”。
① 智能手机游戏的基本结构
原告的游戏和被告的游戏都有一些共同点,比如都是放置类RPG游戏,可以将历史军阀变成美少女,并根据自己的喜好强化和发展角色的状态和装备。
但法院裁定,这些共同特征不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因为它们是游戏系统和功能,只不过是想法。
② 智能手机游戏的角色设定
原告的游戏和被告的游戏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由称为“队长”和“副指挥官”的角色组成。
另外,“队长”的职业在游戏开始时可以从三种类型中选择,而女性历史人物的角色则以“副指挥官”的身份出现,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该角色也有一些共同点,例如能够使用它们。
但法院裁定,这些共同特征不能被认定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因为如上述①,它们是游戏系统和功能,只不过是一种想法。
③ 智能手机游戏的画面构成和画面转换
原告游戏和被告游戏的主画面均配置为“首页”、“战场”、“营地”、“仓库”、“聊天”、“联盟”,其特点相同,均具有按钮。例如“商店/商家”、“演员”、“任务”、“福利”和“充值”,让您可以切换到另一个屏幕。
(光看文字很难判断,但如果用图片搜索的方式看原告的游戏和被告的游戏,似乎有一些画面非常相似。)
然而,法院裁定这些共同特征不能被认定为“版权作品”,因为它们都不能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或者它们只是想法)。
与智能手机游戏程序相关的公共部分(源代码)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于运行游戏的源代码的公共部分做出了哪些决定。
共同之处在于,组成原告游戏的程序文件约有500个,其中大部分是描述特定屏幕切换等功能的文件的源代码,而被告游戏中对应的源代码是认识到他们匹配。
证据显示,相似度高达90.66%,说明它们几乎一模一样。
但在法庭上,这些共同点无非是机械地执行例行处理的程序,比如按下按钮时切换屏幕,因此是例行公事、司空见惯,因此判定“创造性”不被认可。
概括
如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游戏与被告游戏的共同点包括: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成立版权侵权,因为“版权财产”不被承认。经确定,
判决指出,被告的游戏使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同的错误信息和相同的错误,并且被告的源代码中包含原告游戏开发者的名称,证据还表明一些东西可能被遗漏了。 。
然而,法院一贯表示,只要共性仅限于想法和非创意作品,就不构成版权侵权。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清楚想法或创造力的缺乏程度。
我觉得它和别人的作品很相似,但我也觉得我情不自禁地觉得它很相似,而且我想很多时候我会因为它到底是什么而感到焦虑和担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咨询熟悉版权的专家。
单击此处获取法律建议和媒体露面
联系我们MiKoTama 电子邮件杂志
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分发各种法律信息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