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顾山本雄介的诽谤案,
Yahoo! 新闻发布责任
202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判决驳回演员山本雄介对LINE日本雅虎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雅虎)提起的诉讼的上诉。
山本向东京体育新闻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京体育”)提起诉讼,声称该公司网站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损害了他的名誉,并向雅虎新闻(以下简称“雅虎”)以及东京体育,因为雅虎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了这篇文章。他还向雅虎寻求赔偿,因为雅虎在其新闻网站上重新刊登了这篇文章。
随着山本的上诉被驳回,一审、二审认定雅虎无责任的判决已经最终确定。
雅虎新闻已经成为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工具,我相信有很多人确实在使用它。本案中,发布各类新闻的雅虎新闻的责任受到了正面评判。问题是什么?做出了什么决定?你对未来有什么看法?我想更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
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2020年7月,《东京体育》网站刊登了一篇关于山本当时主演的舞台剧中发生的新冠肺炎集体感染事件的文章。本文也于同日在雅虎新闻上发表。
山本方面得知该报道后,第二天便要求《东京体育》将其删除,该报道随后被删除,雅虎新闻也停止了该报道的发布。
随后,山本向《东京体育》和雅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该文章造成的名誉损害。这里就是这种情况。
必备知识
雅虎新闻到底是什么?
首先,让我整理一下对雅虎新闻的想法。
Yahoo!新闻是一项让用户在线浏览各种国内外新闻并发表评论的服务。每天平均有来自600多个信息来源(报纸、新闻机构等)的文章发布1篇,每月的浏览量约为6000亿次(所有数据截至225年2020月)。
作为一般规则,雅虎不会自行研究和撰写文章,也不会单独检查文章的内容。其机制是,Yahoo!与信息源签订文章分发合同,当信息源向Yahoo!的管理服务器提交数据后,文章就会自动发布在Yahoo!新闻网页上。
正如我所说“一般规则”,但也有例外。这些被称为“主题”。 Yahoo! JAPAN 设有内部编辑部,根据自身的发布标准对信息源提交的文章进行筛选,从公众相关性、社会利益等标准的角度进行选择。一些文章随后被添加原始标题和相关链接,并作为“主题”发布在首页上。
什么是提供商责任限制法?
为了理解该案件,了解所谓的“提供者责任限制法”(以下简称“提供者责任法”)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我们就来简单回顾一下。
《专业责任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将通信设备连接到互联网的服务的公司)在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上出现诽谤、淫秽或其他侵权行为时披露发件人信息。这是一部规定索赔权利和法庭程序等事项。
该法将服务提供者、服务器管理者、公告板管理者及SNS运营者定义为“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该法第2条第3款),并规定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仅限于一定范围内范围(服务责任法第3条第1款)。
具体而言,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防止侵权信息发送给不特定多数人,且该信息的传播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责任,除非他或她知道该事实(《职业责任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1 项),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能够知道该事实(《职业责任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2 项)。 《专业责任法》)。据说……
但是,侵权信息的“发送者”(《职业责任法》第 2 条第 4 款规定,信息的发送者是指将信息记录在记录介质上并发送给不特定人员的人,或将信息记录在记录介质上并发送给不特定人员的人,在发送给不特定人员的设备上输入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定义为输入此类信息的人。)当然要承担责任(临时责任法第3条第1款但书)。
做出了什么决定?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呢?
首先,法院承认《东京体育》的文章中存在对山本先生进行诽谤的内容,并承认《东京体育》应承担责任。
然而,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均未认定雅虎承担责任。
对于雅虎的责任,山本一方认为:1)雅虎在其管理的雅虎新闻上发布了这篇文章,该文章的内容是雅虎自己创作的;2)即使不能说是雅虎自己创作的,这篇文章的内容也是雅虎自己创作的;他们还辩称,可以说他们帮助并教唆了《东京体育》的诽谤行为,他们应该与《东京体育》一起承担责任。
雅虎回应称,根据《专业责任法》,它不承担责任。换言之,Yahoo! 是《电信服务责任法》第 2 条第 3 款所定义的“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传输者”(第 2 条第 4 款、第 3 条第 1 款但书)。电信服务责任法》第 3 条规定,不属于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该文章的分发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他们辩称,根据《电信服务责任法》,他们不承担责任。条款。
雅虎认为雅虎新闻的结构与电子公告板和社交网站的结构类似,并反驳说,雅虎新闻的运营商雅虎在某种意义上与电子公告板的运营商相同。
法院接受了雅虎的论点并否认雅虎的责任,指出雅虎是“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而不是“发起者”。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由于雅虎与该新闻制作公司签订了分发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分发新闻,并获得广告收入等,因此雅虎新闻上的文章分发是可以将文章写作公司评估为与雅虎的合资企业。
但法院强调,当信息源向雅虎管理服务器提交数据时,文章会自动发布在雅虎新闻网页上,因此很难判断信息是否被录入到记录介质中。
这样,本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雅虎对于雅虎新闻的责任是在《专业责任法》的适用背景下进行讨论的。
过去,雅虎曾因“洛杉矶丑闻”而出名的三浦和义的家人对雅虎新闻提起诉讼,声称雅虎新闻侵犯了他们的尊重和敬畏之情,因此判定雅虎对雅虎新闻负有责任。本案中,东京地方法院相对轻易地判定雅虎有罪,理由是即使所分发的文章是在没有雅虎个人参与的情况下发布的,法院也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信息来源进行赔偿。
然而,由于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预计未来将不会再举行此类争议诉讼,而只会像本案一样在《专业责任法》的范围内讨论此事。
您认为未来将会怎样?
那么,从这个案例来看,是否意味着如果在雅虎新闻上发表了构成诽谤的文章,雅虎就不再能够承担责任了?
这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判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但考虑到过去对新闻网站运营者责任提出质疑的案件并不多,该案很可能会成为未来审判中裁判的参考。
不过,此次引发问题的有关山本的文章,是信息源提供的一般性文章,并不是雅虎内部编辑部参与的“专题”文章。对于涉及雅虎的此类文章将作出何种判断,仍有待观察!
此外,雅虎新闻 (Yahoo! News) 谨慎地显示了信息来源,而是以雅虎新闻 (Yahoo! News) 徽标突出显示。出于这些原因,将雅虎视为电子公告板运营商并不合适。即使适用《专业责任法》,其中一项要求是信息的传播侵犯了权利有些人认为,对“合理理由”(《职业责任法》第 3 条第 1 款第 2 项)做出更严格的判断是适当的,以确定一个人可以知道这些事实。这样一来,即使在类似的案件中,也可以说仍然存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注意,在本案中,山本方似乎没有就这一点提出任何具体的主张或证据)。
此外,在本案中,由于《东京体育》按照山本的要求立即删除了该文章,因此该文章在雅虎新闻上的发布也自动停止了。但是比如当我们要求信息源和雅虎删除该文章的时候,信息源并没有删除该文章,雅虎仍然在发布该文章,而雅虎仍然说,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还有商榷的余地。一个人就会被视为“呼叫者”。
由于仍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将继续报告未来做出的任何值得注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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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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